國賠法草案通過 公務員不作為也得賠

學校校長、主任、組長及相關公務員(幹事、校護、人事、主計),要更加留意經管業務是否依規定管理或維護!遊樂場、開放式球場、公共廁所、樓梯、停車場與各項開放空間設施,都屬於《公管公共設施》!

 逾30年未修訂的國家賠償法,8月7日上午行政院通過修正草案,適法範圍從公有公共設施擴大為公管公共設施,且明確定義「怠惰執行公務」的範圍,也就是說,只要公務人員怠惰所造成的傷害,受侵害的人民也可以向原執行行政機關請求國賠。

  現在政府常租用辦公室或是停車場,如果民眾洽公不慎受傷,現有的法條常會導致請求國賠引發其他的爭議。

  草案的第六條,公有公共設施擴大定義範圍為「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直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之設施」,只要上述的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缺失,造成人民的傷害,則委託的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就應該要付賠償的責任。

  草案第三條也明確定義公務人員怠惰執行公務的態樣,如果公務人員「就保護人民權利之法規所定職務,依該法規已明確規定應執行且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而不執行。」,而導致人民受到侵害,還是可以向原行政機關請求賠償。

  此外,鑒於國賠的事件原則上是由行政法院審理,但是案件多、費時長,基於訴訟經濟,國賠案件由地方法院民事訴訟庭審理,但法院須依職權調查,以維持公法之性質。

  新法也增訂請求權時效規範,法務部官員形容為「剎車條款」,亦即原法規定請求權有5年時效限制,或自知情後2年內,但如果受害人提起行政爭訟,原請求權計算時限並未中斷,造成可能因行政機關怠惰使得受害人權益受損,因此增訂此一條款,在一定條件下,可延長請求權時效,大幅提高民眾申請國賠權益。

資料來源:NOWnews.com 今日新聞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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